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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社團PO罷免或助選文章 管理員投票日才審核上架有觸法嗎?

臉書社團PO罷免或助選拜票文章 管理員投票日才審核上架有觸法嗎?


潘洛謙律師 筆

首波大罷免剛落幕,不過卻有媒體報導,投票日當天於臉書社團卻出現某地方政府市長幫特定立委宣傳的發文,而該地方政府發言人表示,該篇文章於投票日前晚就已發布到社團,應是社團管理員於投票日才審核上架。到底這種情況有沒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的問題?

 

一、什麼樣的情形屬於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依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而所謂的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雖然選罷法並無明文定義,但是透過法院判決實務似可窺探其意涵。

例如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28號行政判決指出,若於投票日藉新聞載體刊載選舉罷免活動之相關訊息(例如選前之夜造勢活動內容),超出新聞事件事實本身情狀報導之範圍,以主觀之論斷,足生促使閱聽大眾支持或反對選舉或罷免活動一方之效果者,即屬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也就是說,不論你是透過臉書PO文或在其他社群平台、媒體發表文章或評論,僅要內容「足生促使閱聽大眾支持或反對選舉或罷免活動」(例如使用具拉票宣傳效果之標題或文字),就是屬於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二、為什麼選罷法要限制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選罷法設下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之限制,立法者主要目的是希望在投票當日可以給選民相對平和、冷靜的政治環境,不再受外界選舉罷免活動之勸誘,進而本於自己自由意志而理性抉擇投票,也可避免選民就某些短時間無法查證的不實或錯誤訊息,誤導其投票意向。

 

三、投票日進行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會有什麼處罰?

選罷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如果是政黨、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上述以外之人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者,將併同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 

另外,同條第9項規定,委託報紙、雜誌、廣播電視事業、利用網際網路提供服務者(例如臉書)或其他媒體業者,於投票日當天刊播競選、罷免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亦同樣會處罰該受託人。

 
 

四、投票日前在臉書社團PO拜票文章,管理員審核後於投票日上架,誰該究責?

 

以本文所舉的案例而言,如投票日於臉書社團所PO的貼文中,內容呈現出偏向幫某一被罷免人拉票或其他相類似的語句、口吻,則有很高機率被主管機關認定屬於從事罷免活動。 

只不過,基於臉書用戶於社團PO文,有些可能設有文章審查機制,社團管理員於審核內容沒有問題後,才會在臉書社團上架文章,也因為臉書具備此種功能,可能導致主管機關在認定上述PO文的行為屬於從事罷免活動後,卻無法判斷實際的行為人,究竟是PO文的人還是審查文章的社團管理員?

如果行為人是「PO文的人」,雖然主觀上可能不是出於故意要在投票日將文章PO出,但仍有可能經主管機關認定具有過失(例如預見文章確實會因為社團管理員審核時間較長而在投票日PO出,卻確信其不會發生),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仍須予以處罰。

如果行為人是「社團管理員」,因其具有是否將文章上架社團的最終權限,其在審核文章內容時發現涉及罷免活動,即可採取審核不通過之作法,避免該文章於投票日上架。因此,在此種情形下,主管機關有可能將其認定是出於故意(例如管理員明知文章內容涉及罷免活動,卻執意於投票日上架)或過失(例如作為社團管理員職責須仔細審查文章,卻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該內容不得於投票日上架)違反選罷法義務之行為而處以行政罰。

如果「PO文的人社團管理員」都被主管機關認定是行為人,且於投票日PO文的結果是否由雙方故意共同完成,則構成行政罰上的共犯,依行政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行為情節輕重分別處罰。倘若其中一人屬於過失之情形,依實務見解即不構成共犯,應由主管機關個別單獨認定是否處罰。

 

五、結論

從上述可知,於投票日前在臉書社團PO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相關文章、論述,可能投票日當天才在社團上架,不論是PO文的人或臉書社團管理員,均有可能面臨選罷法裁罰的風險。

因此,不論民眾是基於對某候選人或被罷免人的支持或反對而撰寫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文章,如果投票前一天確實有在臉書社團PO文的必要,應事先確認該社團的PO文機制,是否須經社團管理員審核後才能上架;而社團管理員在投票當天亦應多加注意文章的審核,如內容涉及競選或罷免活動,建議拒絕其上架,避免徒生爭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