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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寫業者只保固半年無效?裝潢/承攬有瑕疵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合約寫業者只保固半年無效?

裝潢/承攬有瑕疵你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潘洛謙律師 筆

一、案例

阿美慶祝結婚3周年找裝潢公司裝潢家裡,合約約定要在114/1/1裝潢施工及驗收完畢,且約定「自驗收之日起保固6個月」。後來,雖如期在114/1/1裝潢施工完畢且阿美驗收完成。不料,阿美在8個月後發現家中竟開始漏水,想跟裝潢公司請求修補或解約,裝潢公司卻說保固期已過不用負責,到底誰的主張有理由?

 

二、承攬合約中(像裝潢、工程、網站設計、繪圖等合約),客戶可以向業者主張什麼權利?有什麼要注意?

民法中規定,如果工作物有瑕疵,客戶可以請求業者修補瑕疵,依後續情形而定,定作人還可能可以解約或減少價金,或甚至可以另外請求賠償,這些統稱為承攬人的「承攬瑕疵擔保責任」(參下圖)。

但就上面這些權利,民法另外設有「主張時間的限制」。依民法第498條,如果瑕疵是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才發現,原則上就不能主張(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上面的1年期限才會再延長,例如民法第499條規定,在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的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的重大修繕的情形,則變成是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五年才發現,才會不能主張),且依民法第514條,這些權利原則上也都會因我們發現瑕疵後的一年後就不能主張。

  除了上面的法律規定外,我們要討論的是,若業者在承攬合約中寫了短期保固條款,例如以合約約定只保固半年,這樣的約定是否有效?

 

三、法院怎麼說?

因為民法第501條有規定上面說的民法第498條的一年瑕疵發現期間及民法第499條的五年瑕疵發現期間都是不可以縮短的,所以像在民法第498條的情形,法院都認為短於1年的短期保固條款是無效的(同理,在民法第499條的情形,短於5年的短期保固條款也會是無效的),因此即便業者有在契約上約定短期保固條款,客戶都還是可以依法解約、減價、請求賠償的。

  實際案例,例如臺北地院95年建字307號民事判決就說「被告雖抗辯兩造約定保固期間自正式驗收之日起6個月云云,惟縱認兩造有此約定,該約定亦因違反民法第501條而無效,是被告就承攬工作交付後1年內所發見之瑕疵,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法院認為這種短期保固條款都會因為違反民法第501條的規定而無效。

  回到一開始的案例,即便阿美和業者簽訂的合約中有「自驗收之日起保固6個月」的這個短期保固條款,這個條款也會被法院認定無效,所以阿美還是可以向業者依法主張解約、減價或請求賠償的。

 

四、結論

結論上,法院都會認為這種短期保固條款(也就是在民法第498條的情形短於1年,而在民法第499條的情形則是短於5年)是會依法無效的,因此客戶還是可以在民法規定的期間內,依法向業者行使相關的權利。